一、集体林权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林权的法律概念 集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但是,反贪侦查图式中的S——E0——E1,即由嫌疑人为侦查原点获取证据是一个极为艰难的过程。隔离审查最大的制度效用除了能提供充分的侦查取证时间之外,还更在于关押地点可以根据对象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政治利害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级别,而进行选择。
纪委虽也执行此级别管辖尺度,但是驱动因素则完全不同。1979年,彭真主持起草《刑事诉讼法》期间,鉴于此前两案审理进入预审阶段的张春桥一句话不说、从不签字,因此在《刑事诉讼法》3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这些案外考虑对于纪委几乎不成为影响。 二、倚赖双规 反贪侦查寻求新的实现路径,最重要的促变原因在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对于后者,批评是无法回避的。
而基础结构能力大规模提升有限甚至困难的局促下,走出双规对正当程序论提出的一个自我理解的问题就是中国刑事诉讼是否需要建立特别刑事程序的问题。1989年7月18日,中共广东省检察院党组曾给广东省委常委写请示报告,其中第四项权力:除通常侦查手段外,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商请公安、安全机关采用秘密侦查措施。(4)林农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影响。
譬如,国家对集体林地的征用。各级地方政府要推进林木经营管理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农户)编制林木经营方案,不断促进和提高农民经营林木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封山育林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扩大森林面积、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条重要途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在产权的经济实体性、产权的可分离性、产权流动的独立性三个方面。
封山育林的对象是那些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土地条件的荒山、荒地以及幼林地等。[4](P15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6-17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公报[Z].2007,(14):11. [3]雷加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6,(3):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赵珊,文冰,肖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程[J].中国林业经济,2012,(2):28-31. [6]贺诗倪,凌远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本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林业经济,2010,(6):19-22.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4-01-20(16). [8]李显国,等.华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1,(6):9-12. [9]丁发林.林改后少数民族地区林农林权流转行为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2,(2):25-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2). [13]宋才发,等.农民维权丛书:森林、草原、水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65-67. [14]陈丽萍.从占有角度探讨林权改革及其收益分析[J].中国林业经济,2011,(6):13-15. [15]徐冬梅,支玲.林农林权流转的外部前提与内部因素分析[J].中国林业经济,2010,(5):1-3.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77. 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进入专题: 集体林权 。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定要大力发展以森林生态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山区、林区生态旅游的规划指导、合理布局和系统开发,着力打造各具体色的生态旅游精品,逐渐形成以生态景观为主体、森林公园为补充的生态旅游圈,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休闲娱乐需求。法律只对林木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权。要依法建立以县区为主体的集体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凡是私下交易、不到林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林权流转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不得发放林权证,不得安排林木采伐指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除此之外,林地资源还有另一种补充形式,即个人所有权。[16](P1394)除此之外,《森林法》还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农户)的经济负担,禁止向林农(农户)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农户)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等活动。再从私人所有的林地资源的角度看,在私人的林地中除了我们通常讨论的木材生产之外,还有林地中的其他附着物资源,如生活在私人林地内的珍稀动物等,私人是否有权占为己有的问题。
[2]由此我们界定本文所论及的林权即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说是对林地这个特殊权利的专门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说到底,就是要通过林权流转方式激活林农的发展活力,从根本上调动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林权是以森林、林地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林地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金融机构要创新林业贷款模式,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12]我们必须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集体林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鼓励集体林权资源合理流转,探讨采取转包、抵押、拍卖、租赁,林权使用权出让、参股、交换、转让等具体方式,促进资金、资源、技术等林业生产要素聚集,从整体上盘活既定的集体林地资产。所以,占有实质上包括三个维度,即占有的排他性方位、占有方式的选择范围和占有的时限。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发展林业第二、三产业,解决林农增产增收及就业问题。依据《森林法》第44条的规定,凡对林地进行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果造成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予以赔偿和罚款。林地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
从某种意义上说,产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体,我们不仅可以把它分解成多种权利主体,而且多种权利所有者还可以是不同的个体。根据我国《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尤其是农民和林农集体林权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植树造林的质量,增强了林业发展的活力,增加了森林面积的覆盖率。
地方政府一定要通过搭建林业投融资平台与林农相互联系的桥梁,畅通林农生产合作组织与金融部门合作的途径,积极开发适合林农需要的信贷项目,解决林农创业发展需要的资金问题。[8] (四)完善集体林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承包造林单位和个人(农户)的造林积极性,我国《森林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林权权利人的处分权难落实,表现为权利人的收益权没有实质性保障,林权纠纷较多。[6]其实我国集体林地资源所具有的多元价值功能可以在有所侧重的前提下通过不同法律的立法分工协调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法律规定个人只能拥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拥有其所有权。
这就使得资源的占有者可以依法更好地保护和获得林地资源的产出,减少其他人的攫取,从而提升集体林地占有者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激励程度,改变在排他性程度低的情况下出现的滥砍乱伐、掠夺式使用林地资源的不合法、不合理状况,真正实现集体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实中评估的方法多偏重于操作层面,而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多数仅仅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
集体林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具有一切经济物品的共同属性,其所有权形态必将对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造成重要的直接影响。要建立起以林农(农户)为主体、自愿参与为原则、以促进合作为目的的管理规范的林业合作组织,采取统一经营、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真正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林地细碎化与规模化经营之间的矛盾。
因此,国家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无条件地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但是必须指出,包括《森林法》在内的其他相关法律实质上都承认公民个人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具有使用权。
(4)探索新的林业发展模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前突出强调的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与林农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个重大问题。[10]《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尤其要通过法定的方式赋予非所有人对林地资源依法享有独立的、排他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既满足非所有人开发利用集体林地资源的需求,又实现所有人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12]也就是说,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学界将集体林权流转的外部要素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1)明晰林农(农户)林权的内容与归属。尤其要加快特色林产品开发生产,提高林产品科技含量及其附加值,提高林产品的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
[11](P1388)《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7条也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该法第23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